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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企业应严格按比例代扣社会保险费

来源:泰兴就业人才网 时间:2016-01-25 作者:泰兴就业人才网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5日,人社局接某单位职工投诉,反映该单位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对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直采用单位、个人各承担50%的比例进行扣缴,要求单位返还多扣除的个人应缴纳部分。经查,该单位系我市某知名集团下属单位,鉴于该集团自身特殊情况,该集团早期动员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时,就和职工约定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单位、个人各承担50%的比例进行扣缴。根据该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发现该单位一直按照整个集团的相关规定对职工参保情况进行处理,确实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多扣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经耐心解释,单位最终返还了多扣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并承诺在以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进行代扣代缴。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我国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一直采取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原则,并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其中职工应当缴纳的部分。此处该单位一直按照规定对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代扣代缴,但在具体的扣缴金额方面,未按照国家规定,而是采用该单位所在集团早期动员职工参保时的约定,在国家具体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出台后,该单位仍未改正,该单位的行为已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职工应缴纳部分进行代扣代缴,否则必将给企业的运行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并丧失企业的凝聚力,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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