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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法赔偿养老保险损失

来源:泰兴就业人才网 时间:2016-01-26 作者:泰兴就业人才网 浏览量:

【案例】职工黄某于1954年11月27日出生,于2008年10月22日至某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为黄某办理社会保险。2015年7月17日,黄某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其补缴养老保险费,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答复黄某因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黄某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该公司产生争议,提起劳动人事仲裁,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经过庭审,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差距较大,调解未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有限公司支付黄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3958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说明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不能以用人单位经济状况不佳或职工个人意愿为转移,产生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职工就应当获得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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